企业增资扩股的实务操作

股票投资08

  一、增资扩股的目的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增资扩股出于扩大公司规模的目的,自然会提高公司的信用。同时,出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获得特定的法定资质。因而部分注册资本未达标准的公司须进行增资扩股。

  4、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将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

  3、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因为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原股东股权的稀释,但不影响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获得转让资金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注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现实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同时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还需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相关手续。此外,如果为标的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无论是该公司的增资扩股或者是股权转让都需经审查机关批准。)

  三、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流程

  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增资扩股方案内容包括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说明,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增资扩股方案并进行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公司的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1)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由董事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进行增扩股还需报经国资部门批准,金融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还需报经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还需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2)涉及到以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公司财务状况作为转增注册资本的依据。

  3、缴纳出资。投资人可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而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4、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合法、真实,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召开董事会,改组公司管理层。验资结束后,公司即应召开股东会,完成增选及章程修改事宜;并且应该就新董事会,来进行对公司管理层的改组。最后,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名册进行修改和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6、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及新选董事、监事的备案手续以及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四、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方式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其后剩余利润才用于分配股东。

  而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后可用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前提是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非货币出资则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投资人可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常见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溢价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

  五、增资注意事项

  1、货币出资:

  (1)新股东(投资人)开立银行账户投入资本金时应在银行单据备注“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需提供银行相关账单原件。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4)非货币出资需在投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及报备案。

  3、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

  (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业绩(主要是利润率);

  (2)转增的未分配利润需要扣除应提未提的折旧和应纳未纳的税收,一旦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

  4、以上市为目的进行的增资扩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以及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三种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不同:

  (1)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可以全额转增。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有新股东(投资人)入股,公司原股东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

  7、增资扩股的税务问题:

  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

  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8、开设验资专用银行帐户: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注意:新股东(投资人)若为法人,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六、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1、投资人(新股东)投资额度及其所认购的出资份额比例,以及投资人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2、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分期出资需注明每期的数额与出资时间;

  3、签署增资协议之前,双方(即新股东和原股东)之间一般会签署意向书和保密协议,并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因此增资合同中亦须包含公司资产的描述及相关确认、原股东对此陈述与保证的条款;

  4、明确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交割时间以及手续办理与费用的承担方;

  5、明确交割时间以前债务(包含一切可能导致债务发生的情形)的承担方式;

  6、明确增资后公司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等人选的确定,以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亦应体现在增资协议中;

  7、明确利润分配、表决事项、清算等事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与解决程序;

  8、其他特殊设置。如对赌条款等。

  七、增资所需材料

  1、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原公司章程;

  (7)原验资报告复印件;

  (8)开户许可证原件。

  2、股权转让公证所需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被转让股权所在的公司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章程原件、公司成立时的验资证明原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受让方、转让方的身份材料;

  (4)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企业;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章程原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决议;

  (8)如果转让方、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9)如果是非深圳企业,前述材料都需经公证;香港公司,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澳门公司,需在澳门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转递;台湾公司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外国公司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3、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需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3)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向第三人转让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提交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书面通知);

  (4)公司章程修正案(转让后的股东签名);

  (5)股权转让协议;

  (6)新股东身份证明(需验原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税务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法人签章的《公司信息对照表》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注意:税务变更登记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办理。)

  来源:金融干货、言税、海湘税语


增资扩股的税您“交”了吗?

  前言: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不等比例增资或者是引入的新投资者增资,都会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稀释,其中是否涉及税费呢。小必接下来结合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介绍

  2019年1月,八戒先生投资3000万成立西游公司。2021年9月悟空先生和悟净先生与八戒先生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拟三人共同经营西游公司,签订协议时,三方协商的西游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悟空先生、悟净先生先分别向八戒先生支付溢价补偿款3000万元,再分别向西游公司注资1000万元,各取得西游公司20%的股份。

  小必分析

  西游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20000-1000*2)万元,增资后八戒先生拥有西游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2000(20000×60%)万元,小于增资前西游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18000万元,八戒先生股权比例被稀释,享有的西游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比增资前少了6000万元;而悟空先生和悟净先生分别拥有西游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4000(20000×20%)万元,享有的净资产或权益比增资时投入资金1000万元多了3000万元,共多了6000万元。

  1、八戒先生取得溢价补偿款是否应纳税?

  实务中一般认为原股东取得溢价补偿款实质上是八戒先生让渡西游公司40%股权后股东权益减少6000万元取得的补偿款,也是悟空先生和悟净先生不公允增资背后的原因,对于八戒先生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股东则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参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调研报告汇编》的相关案例,八戒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6000/18000))*20%=1000万元(可扣除的股权转让成本=投资股权历史成本*转让股东权益份额/转让前持有股东权益份额)。

  2、增资后原股东股权比例稀释

  以及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是否应纳税?

  首先来看看各地税务机关就增资扩股的征税处理答复:

  “个人所得税方面:

  ●宁波市税务局答复:

  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答复: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关于“增资款导致原股东占比被稀释,原股东被稀释的部份属于股权转让么?要交个税?”的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若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涉税行为。

  “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股东投资行为,不属于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因此,A公司股权稀释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4月11日总局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增资扩股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存在征税问题;个税方面,各地税务机关意见并未统一。上述案例中悟空先生、悟净先生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八戒先生的股权被稀释,利益输送方向是向悟空先生、悟净先生输送,自然是对悟空先生、悟净先生考虑是否征税。悟空先生、悟净先生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是否应纳税呢?小必认为西游公司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悟空先生、悟净先生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成本还是直接投入西游公司的1000万元,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也没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征税的法律依据,所以不应征收所得税。

  小必总结

  对于增资扩股我们要正视不公允增资可能导致的税收问题,识别利益输送的方向,并找到不公允背后的原因。具体处理方法可以参考一下赵国庆老师的观点(第一步:针对不公允增资,要首先识别利益输送的方向,以明确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思路;第二步:明确了利益输送方向后,要进一步调查不公允增资背后的具体原因,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这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不公允增资的一个简单处理方法,要个案分析)。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