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由于资金等方面的限制,购买二手设备或固定资产的情形时有发生。在购入二手资产时,应当如何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呢?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在实务操作中,为减少企业的纳税调整成本,在不违背预计可使用年限的时限下,可结合税法规定综合考虑来确定折旧年限因素。
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参考地方税收政策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规定,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总结
结合上述各项规定,纳税人在购进旧资产确定折旧年限时,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如果能够确定购买的二手设备或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则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如果无法确定已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