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上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第(五)项规定的经营所得各自包括的范围看,“医疗”和“咨询”这两个项目既在劳务报酬所得范围中出现,也在经营所得2范围中出现。另外,劳务报酬所得中兜底一项是“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而 经营所得2中兜底一项是“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既适用不同的税率,即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税款的征收方式也不相同。劳务报酬所得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不能扣缴个人所得;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需要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支付所得方不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屋提示——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可核定预征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货运服务个人代开发票,按经营所得计税,现在规定是自行申报。税务局代开个人发票,属于经营所得的,税务局属于预征,而不是代扣代缴。之所以是预征,部分地方,要求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包括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经营所得。
在实务中,纳税人对于如何界定“医疗”和“咨询”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和经营所得中的“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如何区分,一直感到困惑,倘若属性确认不当,还会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为标准来判断一项所得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即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取得的所得为经营所得,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取得的所得当然是属于经营所得。但是,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规定,其取得的所得既有可能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有可能是属于经营所得。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界定他们的属性。
一、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从上面政策第一条规定可知,个人在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但取得了医疗管理部门下发的《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既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情形下,以门诊部等固定医疗场所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取得的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也没有取得医疗管理部门下发的《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无论是否有经营场所,只要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其取得的收入,也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政策第三条规定可知,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无论是固定的,还是按比例分成的,均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或举办各类学习班,其取得的所得,如何界定是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国家也专门下发了文件,具体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没有政策规定的,看个人从事的业务是否应持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证书和是否独立完成及机构场所等因素来界定
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容易混淆且不好界定的地方就是经营所得2规定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医疗”和“咨询”以及劳务报酬所得中兜底一项即“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要想界定经营所得税和劳务报酬所得,首先弄清经营所得2中“依法”从事办学……,这里面的“依法”是什么意思,这是界定二者的关键所在。现进行如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2011年7月19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比较上面这两个文件可知,《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项和2011年7月19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规定的内容意思是一致的。其中,“取得执照”,这里的“执照”,应当是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比如,个人要开办一家医疗诊所,首先应取得医疗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个人要想开办一家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取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经营所得2规定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其实,这里的“依法”,就是“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的意思,只不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化说法罢了。
那么,在实务中,纳税人对上面所述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容易混淆且不好界定的地方如何进行甄别呢?笔者认为应当用排除法去甄别,也就是说一项所得首先看他是否属于“经营所得2”,即是否属于“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如果属于经营所得2,那么,该项所得就应确认为经营所得;倘若不属于经营所得2,则应当确认为劳务报酬所得。
确认属于经营所得2的所得,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从事的业务活动需要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3.通常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