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明确: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的实施时间是2016的11月。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取得的备注栏未备注的建筑发票能否扣除?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2016年5月开始实施的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了条件和行为模式,即如果开具建筑发票的(这是条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项目地址及名称(此乃行为模式),本条法律规范是强行性规范,纳税人必须遵守。但2016年第23号公告未规定违反该规范的法律后果,而是在2016年70号公告中规定了违反该规范的法律后果: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至此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所以建筑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项目地址及名称的强行性规范是2016年5月开始实施的,虽然2016年第70号公告的实施时间是2016的11月,但对违反2016年5月开始实施的规范明确其法律后果的溯及及往,并不违反税收法定的原则。所以建筑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地址及名称不能扣除的规定应自2016年5月开始实施。
作者单位: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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