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明确: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的实施时间是2016的11月。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取得的备注栏未备注的建筑发票能否扣除?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2016年5月开始实施的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了条件和行为模式,即如果开具建筑发票的(这是条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项目地址及名称(此乃行为模式),本条法律规范是强行性规范,纳税人必须遵守。但2016年第23号公告未规定违反该规范的法律后果,而是在2016年70号公告中规定了违反该规范的法律后果: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至此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所以建筑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项目地址及名称的强行性规范是2016年5月开始实施的,虽然2016年第70号公告的实施时间是2016的11月,但对违反2016年5月开始实施的规范明确其法律后果的溯及及往,并不违反税收法定的原则。所以建筑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地址及名称不能扣除的规定应自2016年5月开始实施。
作者单位: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给您推荐相同类型的内容:
信托计划在房地产纾困中的增值税问题探析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发布“16条金融举措”,其中第(六)条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信托计划自此成为房地产纾困的重要资金来源。 信托计划,主要包含资产(股权)转让、企税汇缴:其他类的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列举需要填报的“视同销售”情形。 前面几种类型的视同销售已经囊括了税法列举的几种情形,很多人认为申报表上视同销售的&ldq对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处理依据的探讨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第十六条提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留抵退税政策有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下,依据什么对&l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实务操作中亟待明确的几个口径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又联合出台了两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转让股票:增值税如何计算与申报
最近,笔者在帮助一些企业开展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发现,金融商品交易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常见的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转让金融商品,可以差额纳税。但是,实务中个别企业在股票买卖过程中,忽视增值税的相关处理,不仅导致增值税纳税申报错误,房企补缴的出让金,如何在销售额中抵减?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21年5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住宅用地约200亩,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当地要求,需要配建廉租房,并取得廉租房划拨用地约15亩。甲公司进行分三期开发,2022年9月项目一期完工,开始销售并取得收入。2022年12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2023版)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许多企业若将自身的房地产直接进行买卖会产生较高的税费成本,若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印花税,较低的涉税成本或将成为企业进行资源整合的重要形式,但企业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是否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孙公司的投资收益应免税
一、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条例》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权代持”业务的形式课税与实质课税之争及征管抉择分析
股权代持,也称委托持股或者匿名持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商事活动中实际出资人(即“实际股东”)出于自身特殊的商业动机或者意图而与代持人(即“名义股东&rdquo销售以矿石为原料的自产砂石增值税简易计税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开企业地下车位涉税问题探讨
房开企业地下车位主要分为两大类: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非人防车位又可划分为整体产权车位和单一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即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车位,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权属归政府人防办所有,开发商不得出售其产权。无产权的非人防车位情况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析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第一条是非常有意思的条款:这号准则解释打破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开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的新里程,一定程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然而,该号准则对于涉及该类不同税种境内外所得、收入的判断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内外所得的判断,决定了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是否有纳税义务;增值税对于境内外收入的判断,也决定了是否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实务中,对于境内外所得、收入的判断,不同税种之间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异,政策应用中时常会存借款利息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编者按 税前扣除凭证,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支出项目不同,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点也不一样。本期对不同支出项目的税前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不同用途,对应不同税务处理方式
2月18日,A股上市公司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回购报告书》,披露股票回购方案。《回购报告书》称,国光电器将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巨潮资讯网公布信息显示,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模式,如何纳税
房地产的开发模式中有一种特殊的模式是联合开发模式,联合开发项目常见模式有两种。 模式一 1、前期手续办理: 两家企业共同完成发改委备案立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别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借贷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应如何处理?今天,申税小微和大家一起关注↓↓↓ 01、基本规定 利息支出一般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部分。企业为购置、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前测算,看看哪种方式更划算
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计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属于税基式优惠,对纳税人影响较大。 春节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支付专家咨询费,分情形管理扣除凭证
外部专家咨询费,通常是由企业邀请外部专家,对企业某类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向其支付的报酬。实务中,企业支付外部专家咨询费的情况并不少见。向外部专家支付咨询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一、有关资产(股权)划转的政策规定 《公司法》中与股权有关的经济行为包括投资、增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实例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许多企业会计和税务人员都搞不清楚,现根据某企业真实的案例进行计算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企业与股东之间相互无偿借款有无纳税义务
现实中,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因周转资金紧张,而向股东无偿借款,但有时股东也因个人消费急用钱也会从企业无偿借款。那么,企业与股东之间相互无偿借款有无纳税义务呢?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以案说税】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追缴税款二十年是否有依据?
【以案说税】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追缴税款二十年是否有依据?——由(2022)琼97行终63号1谈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期限适用 一、案件时间线梳理 1999年10月29日至2008年8月12日,儋州丰福水产企业取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俗称“三代”税款。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对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并不正确,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对企业租赁双方收入与成本费用确认时点分析
资产租赁业务中,出租方确认收入与承租方确认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的规定,分析如下: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到租金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企业土地被政府征用,取得的补偿费是否有纳税义务
近日,甲公司的一块厂区在当地市政府的市政规划建设中被征用,为此,当地市政府与甲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其中:土地补偿费200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补偿费400万元,机械设备补偿费200万元。甲公司对取得的各项补偿款不知是否有纳税义务。现根据现行补征以前年度少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是否存在追征期的说法?
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问题,一直以来存在税企争议。笔者最近碰到一个客户的咨询,对于市稽查局已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计算并要求企业缴纳不超过本金的滞纳金,企业也已实际缴纳,但在后期省稽查局对市稽查局审计过程中,查出当年对该企业滞纳金代持股还原应否课税?聚焦代持关系真实性和合理性
编者按:代持股还原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出资人出于其他考量,以他人(包含自然人和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后,通过解除股权代持关系以自己名义直接持股。从法律实质上看,代持股还原是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确权行为,但由于我国税法尚未对&“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问题
“无租使用”和“免租使用”房产一字之差,但存在有偿和无偿的实质性区别。“无租使用”强调的是无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