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7月31日讯(记者 刘超凤)全国期货市场终于迎来统一规范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强期货市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和增强监管效率,近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记者了解到,此前并没有制定过行业的管理条例,虽然当前的期货交易已是按照持仓限额、套期保值持仓限额豁免等进行规范,但主要是存在于各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中,不同交易所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此次证监会制定持仓管理规定,有利于各大期货交易所统一管理标准,有利于期货交易的统一和规范化运作。
《暂行规定》重点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各参与主体义务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持仓限额的制定或调整原则、设定方法,规范交易行为。二是对套期保值行为进行原则性规范,明确期货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义务。三是完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进一步充实报告内容,明确报告方义务。四是对持仓合并原则进行明确,同时对持仓合并豁免有关制度作出原则性安排。
证监会制定期货市场统一规范文件
持仓管理是期货市场核心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为落实法律要求,增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提升期货市场监管效能,证监会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和监管工作需要,起草了《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
据悉,证监会此前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其中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记者观察到,《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几乎没有大的差别。
证监会表示,经过三十年监管实践,我国期货市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持仓管理经验,同时随着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还需进一步提高持仓管理精细化程度,丰富监管手段。
《暂行规定》共7章30条,分别为总则、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对各项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各参与主体义务等作出规定。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
一是明确持仓限额的制定或调整原则、设定方法,规范交易行为。其中包括: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为品种限仓、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预留空间等。
二是对套期保值行为进行原则性规范,明确期货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义务。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额度。
三是完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进一步充实报告内容,明确报告方义务。要求交易者报送参与境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
四是对持仓合并的有关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对持仓合并豁免有关制度作出原则性安排。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期货交易所、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持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
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或交易者在某一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或品种上持仓的最大数量。这是期货市场为防范持仓过度集中导致市场操纵的基础。
《暂行规定》综合现行做法和监管需要,对持仓限额制定或调整提出原则性要求:
首先,具体制定、调整和评估持仓限额仍由期货交易所负责。
根据《暂定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历史持仓规模、期现货市场发展和运行情况等,定期对持仓限额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或维持持仓限额。
同时,期货交易所也可以结合期货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调整持仓限额。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时,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其次,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为品种限仓、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预留空间。
根据《暂定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持仓限额,应当充分考虑期现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
对于源自同一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期货交易所可以分别或联合设置持仓限额,可以同时设置品种持仓限额。
最后,规范交易行为,要求市场参与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暂定规定》提到,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应当有序建立、调整和了结期货持仓,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
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
原则上,套期保值审批允许具有风险管理需求的交易者额外获得一定的持仓限额豁免,以在市场可承受范围内满足企业正常的风险管理需求。
《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活动规模、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原则等。
具体来说,交易者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套期保值交易品种应当与其现货经营资产、负债等相同或密切相关;
(二)套期保值持仓应当用于管理其资产、负债等的价值变化风险,或对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三)套期保值持仓的建立、调整和了结应当与其资产、负债等相关的生产、贸易、消费、投资等经济活动紧密关联且基本吻合,套期保值持仓期限应当与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风险的存续期基本一致。
同时,尊重现行做法和一线监管实际,仍由期货交易所审批和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考虑到套期保值审批是基于交易者真实的套保需求、在持仓限额以外赋予交易者的额外权限,因此《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额度的获取和使用进行一定规范,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额度。
报送大户持仓报告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要求达到报告标准的交易者报送持仓、资金等情况,是期货交易所了解交易者信息的重要途径。
《暂行规定》对现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相关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由期货交易所建立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对报告的标准、内容、程序等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应当按要求报送信息。
其中,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或品种的大户持仓报告标准并向市场公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报告标准。
《暂行规定》授权期货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监管有效性。
禁止通过分仓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持仓合并,是指期货交易所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多个期货账户的持仓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持仓量不得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此项规定是避免客户通过分仓突破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进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
《暂行规定》对当前日常监管中的持仓合并情形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货经营机构和境外经纪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应当将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量合并计算;
(二)同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的各个账户,持仓量应当合并计算;
(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为保持监管弹性,对持仓合并豁免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结合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相应的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