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以下简称“9号指引”)。文件规定,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
看到这个规定,很多企业立马高度紧张。
若按此规定,多数企业的研发人员可能会直接归零(毕竟在实务中,员工同时从事研发和生产经营,才是常态)。没有研发人员,就无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与此相关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几乎也无法享受。
难道是政策的风向标发生变化,要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从严监控?!
我们再细看9号指引,该指引是基于《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制定的,而需要同时遵守这两个文件的企业针对的是——科创板上市的公司。
也就是说,只有对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在判定研发人员时,才需满足“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不低于50%”的条件。
而对于不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而言,即便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也不影响将该员工认定为研发人员。只是在统计该员工的研发费用时,只能将其从事研发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除上述对研发人员界定标准比较严苛外,9号指引提出的以下对研发费用的要求,也需要引起大家的关注。
一、研发投入的口径
企业的研发投入有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口径。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资本化投入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计算,政策一直没有明确。
9号指引对此规定,研发投入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该项规定很接地气,符合企业研发投入的实际,厘清了实务中让大家困惑的问题。希望未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如果也能按此明确。
二、共用费用分摊原则
对于非全职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需要分摊的租赁费、折旧费等,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均强调按“工时占比等合理的方式进行分摊”。
落实到实务中,大家只能按工时占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如果使用其他分摊方法,可能会存在不被主管机关认可的风险。
9号指引明确规定:研发活动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共用设备、产线、场地等资源的,应当准确记录相关资源使用情况,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时占比、面积占比等标准进行合理分配。
可以按“面积占比”分配研发费用,这应该是在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
这个规定,直接呼应了所有科技企业的关切,有效解决了类似于不动产租赁费和折旧费的研发费用分摊方法问题。
三、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研发过程中形成了产品,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困扰着大家。尽管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表述过于仍然无法解决实务的困惑。
9号指引明确规定: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按此规定,只要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其前期发生的研发投入,无论是否跨年,无论跨了多少年,均应将原来已经计入研发支出的,调整至“存货”等资产项目。
如果研发过程中产出的结果是产品的组成部分,不是完整的产品,是否还需进行上述调整?是否还需要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调整?感兴趣的话,可以看看《材料用于研发,6种情形的税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