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涉税合集:劳动争议赔付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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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赔付项目包括工资、加班费、绩效、年终奖、年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工资、年终奖作为明确列举的项目,加班费、绩效、补偿金、赔偿金等作为“任职与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没有免税规定的情况下,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具体项目时又会有所不同。本文就来探讨下劳动争议赔付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一、工资、加班费、绩效、年假工资

  (一)问题的提出

  工资、加班费、绩效、年假工资这些项目归属于工资范畴,劳动者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没有什么理解上的障碍。常见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主动履行或经过强制执行履行,劳动者一次性获得之前拖欠的工资时,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分摊到过往应发工资的月份,按分摊后的金额缴税?还是在实际发放工资时计入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薪金,按总额一次性缴税?

  (二)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

  这里我们先介绍几个概念: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工资所属期指相应劳动月份的报酬;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税款申报期。比如张三5月发了4月的工资,则4月为工资所属期,5月为工资发放期和税款所属期,6月为税款申报期;再比如李四3月发了4月的工资(别不信,有些单位就是预发工资制,尤其是某些体制内单位),则4月为工资所属期,3月为工资发放期和税款所属期,同时4月也为税款申报期。

  (三)各地税务局答复

  我们看下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对补发工资问题的答复。其中北京、河北为笔者亲自咨询得到的答复,河南、青岛、厦门为网上查询的他人咨询的答复。

  1、北京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08

  问题:员工仲裁用人单位,2023年裁决书生效。裁决书中,用人单位赔偿2021年10月-2022年8月的工资17万、未休年假工资4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万。工资是属于过去10个月的工资总和,个人所得税是按总额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摊到每个月扣除?

  答复: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2、河北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08

  问题:同北京税局的咨询问题

  答复: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3、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5

  问题:2020年5月办理编制以后一直没有发工资,2021年1月补发的工资,总共补发了30000多一点的工资,平均每个月不足5000,应该怎样交税?是按照补发工资超过5000的部分进行交税吗?

  答复: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则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确定扣除标准。

  链接: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2f7c412138e4fa4a32e3330efa244a0

  4、青岛税务局答复时间:2021-05-07

  问题:您好!单位2021年3月补发了2020年4个月加2021年1个月共5个月工资,平常每个月的平均工资达不到交税标准,补发了5个月的超过标准,这个时候也需要按照补发的工资水平交税吗?

  答复: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链接:https://info.qingdao.chinatax.gov.cn/hdjl/page/nszx_xq.html?querycode=d105307eb2314acd9837dbed67e11d07&flag=page

  5、厦门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5

  问题:问:公司欠了员工一年的工资,因没发工资,公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公司拟发2019年部分工资,请问应怎样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382600696

  (四)各地税务局答复总结

  大多数税务局都认为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不能分摊。这是符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原则的。

  目前查到的,只有厦门税务局这一个例外,厦门税务局认为经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其他情形,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厦门的做法相对其他地区确实对劳动者更友好,但应用范围却仅限于经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用人单位主动补发的以及经调解补发的,都不能分摊,都需要按工资发放期计算税款。

  此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等地方性文件都曾有过规定,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上述地方性文件均被废止了。

  网上能查到一个安徽税务局的咨询答复,称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在2019年补发2018年度所属月份工资、薪金,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但这个答复时间应为2019年,当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尚有效(注:该公告于2020年1月14日被废止)。因此,安徽税务局的答复现在不能再作为参考。

  (五)对劳动者的影响

  依大多数税务局的做法,按工资发放期计算税款的话,可能会导致本不该交税的变为需要交税,或者本可以适用低税率的变为需要适用高税率。

  1、本可以不交税的变为需要交税

  如河南税务局答复的问题“2020年5月办理编制以后一直没有发工资,2021年1月补发的工资,总共补发了30000多一点的工资,平均每个月不足5000,应该怎样交税?是按照补发工资超过5000的部分进行交税吗?”

  如果工资正常发放,每个月都不超过5000元,减除每个月可以扣减的5000元基本费用,劳动者没有应纳税所得,无需纳税。但2021年1月一次性补发2020年5月至12月的工资,那2021年1月份获得的是30000元,按3万元计算的话,只能减除2021年1月的5000元基本费用,劳动者有25000元的应纳税所得(不考虑其他收入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应交个人所得税25000*20%-1410=3590元

  2、本可以适用低税率的变为需要适用高税率

  河南税务局答复的问题中,如果是2020年12月补发5月份以来的工资,因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在次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与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起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汇算清缴结果多退少补,所以对纳税人的影响倒不大。但如果跨年的话,就会导致2021年度的收入总额提到,进而适用高税率。

  比如纳税人2021年其他收入减去各项扣除后是14万元,本来可以适用10%的税率的,但因为拖欠工资,2021年又多了补发的3万元收入,加上这补发的工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超过了14.4万元,就需要适用20%的税率了。

  (六)律师意见

  无论本不该交税的变为需要交税,还是本可以适用低税率的变为需要适用高税率,这都加重了劳动者的税务负担,而税务负担的增加却不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劳动者作为被拖欠工资的受害者,还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还要再遭受二次伤害,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也突显出政策的不合理性,期待有关部门能针对这种情况尽快出台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