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前海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1月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前海期货有限公司“净资本”和“负债/净资产”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报告》(前海期字[2024]第6号),报告“净资本”风险监管指标低于3000万元,“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风险监管指标高于150%,出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对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形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经过整改,你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我局报告。你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