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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7号
胡刚、胡杰、李慧珍:
经查,你们作为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合计持股比例由7.79%下降至4.66%。你们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比例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