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旭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关于对刘旭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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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旭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关于对刘旭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第1张

来源:中期协

当事人:刘旭,男,原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德睿)工作人员。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刘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一、基本事实

经查明,刘旭在银河德睿工作期间,将个人资金通过其配偶转账给许某,再由许某转给商某进行期货交易。刘旭在商某期货交易过程中提供了建议和指导的积极作用。2021年12月,商某将刘旭投入的本金及盈利分红转账至刘旭配偶的银行账户。

二、协会意见

刘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承认其通过配偶向许某转账,许某又转给商某进行期货交易,但未直接操作商某期货账户;二是承认其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商某探讨策略、提供建议,并向许某表示希望尽可能地让商某采纳其提供的稳健投资策略,以保证其的本金安全;三是其为了维护与客户许某的关系,才应许某之邀与商某合作,并非主动拉拢客户参与其发起的期货交易。

协会认为:

刘旭在商某进行期货交易时,通过配偶进行出资、探讨策略、提供指导建议并获得盈利分红的行为,已实质上构成了从事期货交易。关于刘旭是否直接操作商某期货账户、期货交易是否由刘旭发起、是否主动拉拢客户参与其发起的期货交易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定性。对于刘旭的申辩意见,协会不予采纳。刘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刘旭“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