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罗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期货之家012

  罗令: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太尔)存在以下问题:

  福建太尔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身份证号:******************)作为福建太尔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