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