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期货之家015

  〔2023〕17号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已出现回收风险的大额应收款项坏账计提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经查,2022年你公司根据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6,257.49万元,占上述应收款总额的14.24%。上述欠款人并未按承诺还款,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未按承诺代偿或提供任何担保,已经出现明显的信用减值迹象。年审机构无法对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发表意见。你公司在未采取有效催收措施且未获得新的履行担保的情况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的信用损失与正常账龄计算的其他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相同,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导致2022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

  二、子公司应付股利会计处理错误

  你公司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中披露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2018年分别向西藏发展及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青枫)各分红0.95亿元,共计1.9亿元。金脉青枫分红款项实际由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获取。工商登记显示,2016年以来拉萨啤酒股东一直是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拉萨啤酒将对非公司登记股东分配股利列示为利润分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