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经查,你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基金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分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