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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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日文章分析了房企在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上确认收入上的异同。具体见链接:

  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上确认收入有什么异同?

  实务中,房开企业可能同时开发N个项目,有的项目还未完工,有的项目完工未交付,有的项目已经交付但未达85%销售,有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那么,上述情况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2022年在建A项目预收收入1090万元,完工未交付B项目预收收入1090万元,完工并交付C项目预收收入1090万元(转让面积70%),完工并交付D项目预收收入1090万元(全部销售)。假设预收款全部为2022年当年收取的,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为10%,计算时不考虑附加税等其他因素。请分析2022年该公司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A项目:会计上收到的款项1090万元计“预收账款”,不确认收入;需预交增值税1090/1.09*3%=30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1090-30)*2%=21.2万元;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90/1.09)*10%=100万元。

  B项目:会计上收到的款项1090万元计“预收账款”,不确认收入;需预交增值税1090/1.09*3%=30万元;土地增值税(1090-30)*2%=21.2万元;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1000万元(1090/1.09),结算计税成本(假设为600万元),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为400万元(1000-600),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C项目:会计上结转“主营业务收入”1000(1090/1.09)万元,并结转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增值税达到纳税义务发生实际,确认计税收入1000万元并计提销项税90万元;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1000万元,结转计税成本(假设为600万元)。土地增值税未达到清算条件,预交(1090-30)*2%=21.2万元。

  D项目:会计上结转“主营业务收入”1000(1090/1.09)万元,并结转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增值税达到纳税义务发生实际,确认计税收入1000万元并计提销项税90万元;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1000万元,结转计税成本(假设为600万元);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应进行清算,预交的21.2万税款应从应补税款中扣除。

  注意:最后还要汇总该公司的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A项目所得额100+B项目所得额400+C项目所得额400+D项目所得额400=1300万元。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发[2009]91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