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元旦过后,有关跨年涉税事项的处理,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预提奖金跨年度发放、跨年度取得发票和内部凭证等常见情形下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尤其关注。在这方面,现行税收法规有着清晰的规定,建议纳税人结合各自的业务实际,合规作出处理。
常见情形一 预提奖金跨年度发放
实务中,年终奖多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个人绩效挂钩。在一些企业中,绩效考核结果往往在次年发布。因此,有些企业年底前将奖金总额预提出来,次年再兑现发放。在这种情况下,这笔预提的奖金如何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例如,2022年12月,A公司预提当年绩效奖金100万元。假设在2023年1月10日,经考核后,A公司将100万元绩效奖金全部发放给员工。根据34号公告,A公司预提的100万元绩效奖金,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允许扣除。假设为防止部分员工拿到奖金后跳槽,A公司春节前发放70%的奖金,剩余的30%在2023年7月发放。根据34号公告规定,A公司在汇缴期内发放的70万元可以在2022年度扣除,其余30万元应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跨年度发放的奖金(含工资薪金),必须已在汇缴年度预提,且已预提汇缴年度的奖金(含工资薪金),必须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给员工。否则,汇缴年度不能扣除。
常见情形二 跨年度取得发票
实践中,一些企业因客观原因,会在次年才取得上一年度的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跨年度发票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汇缴年度未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但其成本费用属真实发生的,只要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也可以在汇缴年度进行扣除。
特殊情况下,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取得合法合规凭证,如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可凭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其中,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必备材料。此外,还可能需要提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等。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如果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若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特殊情况下,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常见情形三 跨年度取得内部凭证
笔者发现,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误以为只有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才能扣除,导致在跨年时,梳理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产生遗漏。
遗漏的大部分为内部凭证,即企业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和使用的,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工资表、差旅费报销单、材料入库单等会计原始凭证,均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除耳熟能详的发票外,还包括财政票据、收款凭证、分割单等。那么,这些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一般来说,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若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了款项,则应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果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1月20日 版次:06 作者:辛正平 许建国(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