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如何理解?
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表格中,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包含资产/信用减值损失的影响吗?另外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包含本期计提的递延所得税吗?
解答:
要想正确理解所得税费用与递延所得税,需要记住:两个原则+两个定义。
一、两个原则
是指: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1.配比原则:
在不存在或不考虑税会差异的情况下,“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存在配比关系,即:
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2.权责发生制原则
该原则主要针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会计核算不需要确认收入而税法需要,或者是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成本费用而税法却暂时不得税前扣除,这类暂时性差异会导致纳税调增而多交税。由于“所得税费用”是跟“利润总额”配比,暂时多交的税款,以后年度会收回,是“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利润总额”没有实现的,就不确认“所得税费用”,即使已经交税,也不确认。
反之亦然,即便是暂时没有交税,会计核算“利润总额”已经实现,就需要企业确认“所得税费用”,暂时没有交的所得税需要确认为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这就是典型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用。
二、两个定义
这两个定义当然是指“资产”与“负债”。
1.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以分解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因为暂时性差异导致先交税,后面可以抵扣(收回),与企业预付款等一样,你就想着是税务局欠企业的就行啦。
2.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样也可以分解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就是因为暂时性差异导致企业晚交税,但迟早要交,与企业欠款需要归还一样,只是这是企业欠着税务局的。
最后,永久性差异只影响所得税费用。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3.04.08
2017年8月的解析——
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证监会会计部在《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部分上市公司所得税调整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文”)的规定,对于本期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公司应从税前会计利润出发,考虑一系列调整因素的影响后得出所得税费用。这些调整因素包括永久性差异影响、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集团内公司不同税率影响、税率变动影响等。期末存在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的,应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等。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未披露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
2.未披露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信息;
3.所得税调整过程不符合所得税费用和会计利润的内在逻辑,背离调节项本身的性质,如调节项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 为负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披露不能勾稽等;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仍然采用优惠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未披露管理层判断公司能够继续适用优惠税率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就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进行说明,对当期以会计利润为起点,考虑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计算得到所得税费用的调节过程。具体包括:(一)未包括在利润总额的计算中,但包含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的项目;(二)未包括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但包含在利润总额中的项目。
本文根据中国会计视野CPA业务论坛版主陈奕蔚老师的回复,对所得税调整过程中所得税费用和会计利润的内在逻辑予以具体描述。需要说明的是,所有的内容均来自网页:http://bbs.esnai.com/thread-5005141-1-1.html,属于陈版及视野网友原创。
一、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及说明
项目细项项目说明利润总额(1)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2)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3)永久性差异的影响非应税收入的影响(4)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5)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6)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7)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8)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9)所得税费用(10)项目说明
(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如某个子公司适用15%税率,当期该子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而母公司适用25%税率,则该项目填写“-10万元”。
(4)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年度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等)的影响,等于此类收入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本项目以“-”号填列。
(5)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发生的属于永久性差异性质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如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项目金额等于此类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6)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等于该类项目对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年度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项目以“-”号填列。(网友补充理解:反之前期确认,本次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是“+”号填列)。
(8)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对上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参考《计学撮要2011》第388~391页的问答)。该项目的金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是作为对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因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将发生改变(如因为颁布实施新税法、纳税主体本身是否适用某项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等)对该纳税主体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按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金额等于:期初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项目金额(注:不包括转回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项目的暂时性差异)×(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年初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的,按“-”号填列;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的,按“+”号填列。
(10)所得税费用:等于利润表所显示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注: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
二、问题解答
问题1:(1)其他如“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等纳税调整事项在哪项里面填列?(2)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增减变动导致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增减变动应列报为哪一项?(3)如果特殊的纳税调整事项均不在以上内容中,是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减项目?
陈版:
(1)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可增加“税法规定的额外可扣除费用”项目;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应填列在“非应税收入的影响”项目内。
(2)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增减变动导致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增减变动,如果因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确认的,填列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项目内;因预计转回时的适用税率变动而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计量金额的,填列在“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项目内。
(3)也可增加(项目),但预计增加项目的情况应比较少见,因为上面这些项目已经概括了绝大部分情况。
问题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公允价值调整引起的利润总额的变动,这个应该填列在哪个项目下?
陈版:不需要在该表中专门调整。该事项对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影响的方向相同、金额成比例。
追问:该事项如果影响利润的话,为什么会影响到所得税费用?没想通。
陈版: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时当然会影响所得税费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追问:例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无形资产评估增值100万,按5年摊销,每年会增加管理费用20万,利润总额会减少20万,但是这20万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不会影响到所得税费用,但是根据上面的计算过程,利润总额少了20万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就会比实际的少,那么需要在哪一项里面调回来?还是在公允价值调整的过程中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陈版: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的过程当然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
问题3:如果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但属于征税收入,应该列入哪个项目?纳税调减事项应该列入哪个项目?
网友解答: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
递延收益如果在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该事项对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影响的方向相反、金额成比例,不需要在该表中专门调整。
问题4:如果当期坏账核销,做的纳税调减,又该如何反映呢?
陈版:原理相同,如果当初坏帐准备确认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在该表中也不需要特别考虑。如果原先没有确认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列入“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网友补充理解:
(1)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应有两种情形有:一种是前期未确认而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减项。反之前期确认,本次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加项。而不能全部是减项。
(2)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本期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应理解是当期发生的亏损更适当。
(3)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理论上只能是数学推算而已。差异体现在母子税率影响没有实质性意见,如填列适用税率更适当。中国税法对不同公司采用不同征管办法,如核定征税就比较麻烦,因此,我理解按法定或适用税率都可以。
问题5: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账面未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如何勾稽所得税费用?
陈版:如就可抵扣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无需作为特别调节项目反映;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填列在“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一行内。
问题6:可抵扣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产生贷方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但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因此借方不需要计提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我理解需要调整啊?反之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借方当期无需纳税,因此不需要调整。我的结论正好相反,错误在哪里?还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为什么表格里没有调整?
陈版: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规定的本期纳税义务来计量的,此时只有递延所得税而无当期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