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煤矿发生事故致五人死亡25项违法事实,陕西一煤矿被罚58.5万!

原油资讯012

陕西一煤矿发生事故致五人死亡25项违法事实,陕西一煤矿被罚58.5万!,第1张

检查陕西元盛煤业有限公司发现存在:

1.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黄蒿界项目部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黄蒿界项目部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黄蒿界项目部领导2月带班下井情况未进行公示;

4.二号中央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约10m,未对工作面风量进行测定;

5.矿井9台激光甲烷传感器检定证书中检定依据为《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JJG678-2007),该依据适用范围为矿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的检定、检验;

6.矿井7台车载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7.矿井10台矿灯2022年9月16日及以前投入使用,使用时间超过18个月;

8.3月19日检查时,矿井30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0台便携式甲烷氧气测定器、15台便携式多参数气体测定器最后一次调校时间为2024年2月24日,调校周期超过15天;

9.矿井副斜井倾角20°,铺设轨道期间未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10.主斜井480m水仓处设置的1台照明综保2024年3月7日至20日未进行低压漏电保护跳闸试验;

11.矿井未按规定对主斜井480m水仓处设置的涌水量观测点进行观测;

12.回风立井悬吊的管线未按要求每周进行检查;

13.回风立井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未装设直通电话;

14.回风立井井底车场钻探施工未按探放水设计要求进行测斜;

15.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黄蒿界项目部未按规定定期开展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检查时无相关台账;

16.主斜井正头潜水泵供电电缆与供排水管路在巷道同一侧敷设,间距不足0.3m;

17.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黄蒿界项目部未按规定填绘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18.副斜井井口空压机房空气压缩机储气罐未按照要求定期清理风包内的油垢;

19.矿井及选煤厂施工组织设计说明书中未明确巷道施工阶段临时排水系统配备情况;回风立井井底车场施工组织设计水文地质条件章节缺少涌水量预测;排水系统缺少计算过程或计算依据;

20.回风立井底电缆、主斜井1380m处水泵电缆遭受淋水,未采取防护措施;

21.回风立井井底车场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黄蒿界项目部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

22.《回风立井井底施工作业规程》中未明确吊桶每次能容纳的人数;

23.110kV变电站高压整定计算书中未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24.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黄蒿界项目部未建立矿建技术员、井口检身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5.回风立井井底车场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了超前距为20米,但其未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等情况确定。

违 反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JJG678-2007)1;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7.《矿灯使用管理规范》(AQ1111-2014)7.1.2;

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1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

11.《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项;

12.《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第6.9.5.9e);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

14.《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1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

1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19.《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6.6.13;

2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2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12;

22.《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6.8.2.1i);

23.《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6.10.2.4第二款;

2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

25.《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依 据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0.《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2.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3.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4.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5.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6.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7.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8.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9.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11.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14.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6.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17.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8.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19.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21.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2.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3.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4.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5.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元整(¥585,000.00),警告

陕西元盛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02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赵石畔镇水掌村刘新窑组,法定代表人为李自新。井田面积120.52平方公里,备案储量3.95亿吨,设计产能30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