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事故13项违法事实!陕煤一煤矿被罚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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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业事故13项违法事实!陕煤一煤矿被罚25万元,第1张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煤矿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处于“暂停”状态生产的树脂锚杆锚固剂。矿井北一一号辅运大巷综掘工作面使用黄陵鑫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15日生产的MSZ型树脂锚杆锚固剂,经查询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网,该产品安全标志(编号MEF050202)因“未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已于2023年6月27日公告暂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

2.北一一号辅运大巷综掘工作面回风侧未安设至少两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违反《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四条;

3.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现场检查时发现422综采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第一组、413胶带巷1510米两处围岩观测点未按《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6.5.1.2要求在顶板布置测点,违反《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6.5.1.2规定;

4.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护、保养不到位。现场检查时,422综采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测回风隅角瓦斯浓度显示0.16%,光学甲烷检测仪显示0.32%,二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5.2024年3月5日8点班对矿井219机头硐室掘进工作面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实验时,未能实现三网联动,即:甲烷超限断电后,人员定位卡未报警,应急广播未发出警示,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规定;

6.矿井219机头硐室掘进工作面应急广播系统故障,无法发出指令和通话,未及时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矿井215综采工作面胶带巷24#、25#钻场钻孔抽采参数测定人员吴建荣未取得瓦斯抽采工特殊作业证件作业,违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8.没有及时清除21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抽放管路上的浮煤;未及时清扫、冲洗21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矿压观测器上的沉积煤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9.二盘区水仓水文在线监测系统中,管路流量监测设备故障,无法监测排水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0.矿井钻孔水位台账内容不全,无钻孔水位数据,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第四项;

11.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未及时填绘,缺少涌水量与地下水位等相关因素,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第五项;

12.四盘区大巷放置的防爆铲车(编号JWD-5)不完好,驾驶室被拆除,与设备说明书不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项;

13.2#进风斜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井上下乘人站没有设上下人平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项。

处罚内容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警告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四条;3.《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6.5.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0.《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第四项;11.《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第五项;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项;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处2万元的罚款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对煤矿处1万元的罚款;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1.6万元的罚款,对总工黄兴利处0.3万元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万元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万元罚款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对煤矿处2.5万元的罚款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对煤矿处1万元的罚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2万元罚款,对总工程师黄兴利处0.3万元的罚款;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2万元罚款,对总工程师黄兴利处0.3万元的罚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三罚〔2024〕15008号至15009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5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4 

处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00000016135225L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成立于2005年,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成员,位于陕西省延安市,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62320万人民币,超过了99%的陕西省同行,实缴资本6232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