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上午,我院对某国有公司原董事长王某某贪污、受贿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部分人大代表、党政干部40余人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公司不合理开支为名,同意下属套取公款4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在2003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煤炭采购、装车、发运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6万元。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经休庭后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本案当庭宣判,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46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并委托家属将罚金缴纳到指定账户。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