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温宿县博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垦草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地林草罚决字【2024】第001号
温宿县博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3日因在阿克苏地区天山国有林保护中心12林班363小班非法开垦草原1.2亩,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属未批先占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违法单位温宿县博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20000元的罚款。
2、限期20个工作日内对破坏的草原进行恢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阿克苏地区行政服务大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阿克苏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电 话:0997-6797234
地 址:文化路28号综合办公区8号楼
阿克苏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