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期货之家011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经查,你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人员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形。二是存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不完善的情形。三是存在业务方案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的情形。四是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分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