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世界投资者周(2)|“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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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能期货

福建辖区证券期货行业投资者保护

案例分享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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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李某在A证券公司开立新三板账户后,以证券公司未查明其开户时提交的资产证明及会计证系造假、将账户交由中介及银行使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股票本金损失25.5万元。2022年4月,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即:A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关注与查证,已尽审查义务,但客户却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以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件充分体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重要途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一方面明确和强化了各类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体现了“卖者有责”的应有之意;另一方面亦明确了投资者提供真实信息,以配合经营机构开展适当性工作的义务。虽然适当性义务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机构履行义务也应该有“合理”边界,只要经营机构充分履行了适当性管理义务,即可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卖者有责”相对应的是《办法》也强调了“买者自负”原则,资本市场存在着风险,作为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应提供自身真实信息,以便经营机构作出准确的判断,进而提供适合投资者自身情况的产品、服务;同时投资者亦应增强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