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朱德辉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期货之家019

来源:中期协

当事人:朱德辉,男,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期货)原南京分公司负责人,从业资格号F3072772。

一、基本事实

朱德辉因存在私下与客户签署《理财协议》,约定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并对盈利做出保证的行为,上述协议虽未实施,但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5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从业人员朱德辉在创元期货任职期间,私下与客户签署《理财协议》,约定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并对盈利做出保证,上述协议虽未实施,但存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的行为,属于《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关于从业人员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存在“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者保证”的违规情形。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朱德辉“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