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形成的支出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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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免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有哪些?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

  2、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但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4、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5、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

  6、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投资方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9、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

  10、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12、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3、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4、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如何扣除?

  1.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综上,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