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3年3月份,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对D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增税清算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时,在其账务处理上发现以下疑点。该公司咨询笔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附件1:评估报告(评估价650万元)(略)
附件2:增资协议书
A公司增资协议书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本增资协议书由下列各方于2022年11月14日在中国[×××]市签订:
甲方: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D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丙均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截止到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的控股股东为丙方,甲方股权结构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股权比例丙公司 340100%合计340100%2.甲方承诺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乙方、丙方完成并通过对甲方的全部审慎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审慎调查、法律审慎调查、财务审计审慎调查)。
4.乙方、丙方对甲方的投资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增资甲方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如下:
1 投资架构
1.1 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非现金资产(开发产品)出资650万元,以增资的方式入股甲方,确认股本260万元,其余390万元作甲公司资本溢价处理。
1.2 乙公司入股甲公司后,甲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乙公司占甲公司注册资本比例43.33%,丙公司占甲公司注册资本比例56.67%。上述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以验资报告为准。
1.3 甲方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注 册 资 本(人民币万元)占增资后的股权比例乙公司26043.33%丙公司34056.67%合计600100%2 增资款项的支付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2.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办理出资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2 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甲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2.2.1 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资和变更甲方的申请,获得主管部门批准;
2.2.2 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甲方股东变更及章程修改等有关手续,并向乙方、丙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2.3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公司变更手续,则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协议,退还增资款和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增资款利息。
3 陈述、保证与承诺
。。。。。。。
甲方:A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14日
乙方:D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14日
丙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14日
税行者解析:上述业务未按相关会计和税务政策进行处理。
(1)准确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该项投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6.3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3.67(650/1.09*9%)
借:主营业务成本 415
贷:开发产品 415
(2)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该项业务视同销售。对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存货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故应补提销项税:650/1.09*9%=53.67万元;
(3)土地增值税: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确定应税收入为596.33万元。同时,对应的扣除项目允许扣除。
(4)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总局2015年33号公告等规定,该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资产资产转让所得,并可自确认收入年度起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算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案中,如不考虑其他因素,会计利润为596.33-415=181.33万元。如该公司选择5年递延纳税,则第一年(2022年)所得额为181.33/5=36.27万元,即需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145.06万元。以后四年,需在当年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36.27万元。
另:视同销售收入需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如果投资过程中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补交的土地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等应调减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