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税务处理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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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差异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其报酬往往采用一种持续、定期的支付方式。

  对于劳务合同,目前在相关法规中并无统一定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指出,劳务合同指劳务提供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自然人,也可以是劳动者与法人、组织。劳务合同的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通过上述概念不难看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以劳动给付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前者签约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存在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后者的签约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劳务接受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在税法体系中,根据税法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等基本要素分析,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处理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

  增值税处理差异

  在增值税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这意味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对于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其中,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由此可见,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收入都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个人所得税处理差异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是“任职或者受雇”,后者是“个人从事劳务”。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退休人员再任职”明确的条件,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判断任职、受雇的重要依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缴纳所得税;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通常判定为个人从事独立劳务,劳动者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

  在企业所得税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收入予以细化列举: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包括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部分应税服务。若提供上述劳务取得收入的一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将提供劳务收入并入营业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劳务接收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薪金,还是签订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务报酬,都是企业日常经营成本,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两者的税前扣除凭证稍有不同。对于劳动合同对应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一般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因此,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只需凭内部填制的凭证和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凭证即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则需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因经营活动或其他事项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劳务提供方是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8月11日B3版 作者:胡玉屏 徐希田(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原标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法律关系不同,税务处理有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