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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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行使代位权、申请行使撤销权、申请行使优先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是在纳税人不主动履行情况下的四种特殊执行方式。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第1张

  一、申请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1.税收执行代位权行使的适用情形:

  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适用条件:

  (1)税收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

  (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

  (3)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期;

  (4)被执行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其对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权未能实现。

  3.适用程序:

  税务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行使代位权的,经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制作民事起诉状,并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行使代位权的申请,启动代位权诉讼程序。

  4.注意事项:

  税务局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登记执行结果。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不免除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判,代位权成立的,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向税务局履行清偿义务,并负担诉讼费用;代位权不成立的,由原告即税务局负担诉讼费用。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申请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

  1.税收执行撤销权行使的适用情形:

  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被执行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适用程序:

  税务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行使撤销权的,经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制作民事起诉状,并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行使撤销权的申请,启动撤销权诉讼程序。

  4.注意事项: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受让人已受领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税务局可以依法对受让人返还欠税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使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局在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的一种权利。

  1.适用情形:

  税务局在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被执行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适用条件:

  (1)税务局追缴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适用程序:

  税务局应当向被执行人了解其财产被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债权人留置情况,或者向有关抵押物登记部门进行查询。经审批后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

  4.注意事项:

  明确税款和担保债权优先顺序的时间界限。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被执行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务局才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如未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税务局行使税收优先权,可以采取强制执行。

  四、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纳税人欠税,税收也是一种债权,税务局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1.适用情形:

  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税收债务,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局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提供资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受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注意事项:

  税款的滞纳金按照最高院的批复,在破产案件执行中时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