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变与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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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就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先后出台了一个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合公告,一个税务总局公告。按照以往惯例,后续的税务总局公告基本上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合公告的精神,细化一些内容,但这次税务总局公告则单独进行新的规定,因此,需要将两个公告对照学习。

  一、最新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第一条“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明确规定: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既有规定

  针对这一新政,首先需要看一下之前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简称“1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政策注意点

  对照两个政策,对于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重点关注异同点。

  (一)相同点

  1.预缴申报扣除时点相同。预缴选择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均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年只能享受一次预缴扣除。

  2.预缴未选择享受的,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自行计算扣除金额。

  4.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不同点

  1.适用时间不同。28号公告仅对2021年的预缴享受政策进行规定,即仅仅适用于2021年度。13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在2021年按照28号规定进行了选择,则实际就是2022年开始按照13号公告选择,并且目前没有执行期限限制。

  2.加计费用的时段不同。2021年企业在10月份预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为计算基数。按照13号公告规定,其他年度内只能按照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为计算基数。

  3.办理方式表述有异。按照28号公告规定,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按照13号公告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两者的区别是,28号公告增加了“真实发生”的要求,也就是必须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才能办理。那么对于以后在执行13号公告时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考虑“真实发生”呢?很显然,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需要真实发生。研发费用的归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所以2021年10月份预缴享受时更突出了“真实发生”的要求。

  综上所述,2021年10月份企业选择预缴加计扣除研发费时,可以按照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计算,并强调“真实发生”,不得随意扩大计算范围,并且就目前的规定,目前仅仅适用于2021年10月份的预缴申报。以后年度仍按照上半年的研发费进行预缴享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