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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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与税法同时施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简称“财政部2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6号,简称“税务总局26号公告”)也明确,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允许从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前述税务总局26号公告还在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再第六款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财政部28号公告第二条还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以上规定在后文中统称“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

  现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项目有,全面试行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涉及到的纳税人面广户多,与增值税息息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的纳税申报,也成了不少纳税人关注的问题。笔者再次提醒,在为到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开心的同时,也要关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和缴纳,避免多缴了城建税及附加。

  在实务中,不少人在学习、理解及运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时存在困惑。

  问题:有留抵税额,城建税及附加咋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闻涛百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涛生物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其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1年9月,闻涛生物公司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月(8月份)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对闻涛生物公司来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假设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分别为3%和2%,闻涛生物公司又该缴纳多少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其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一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由此,“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应如何理解,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建税及附加应如何计算。有人错误地认为,纳税人可用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款,抵缴应缴的城建税及附加。

  未退税:以实缴税额为计征基础

  现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规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基于此,当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差额部分就成为当期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若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成为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有留抵税额的,当期应抵扣税额则包含了留抵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

  实务中,纳税人产生留抵税额,可自主选择是否申请退还。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城建税及附加如何计算,答案比较清晰。这种情况下,其当期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应抵扣税额时,才需就差额部分,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计算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前述案例中,如果闻涛生物公司9月申报期内不申请退还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则其计算9月应纳税额时,应抵扣税额合计为5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40万元),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应抵扣税额50万元=30(万元)。由此,该公司在10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9月的增值税30万元,当期仅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2.1万元(30×7%)、教育费附加0.9万元(30×3%)、地方教育附加0.6万元(30×2%),合计缴纳城建税及附加3.6万元(2.1+0.9+0.6)。

  退税:留抵退税额应从计征基础中扣除

  申请留抵退税后,城建税及附加如何计算,则是困扰许多纳税人的难点问题。

  如果纳税人在产生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即申请退还,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如果没有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这就相当于,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了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如果闻涛生物公司8月期末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的增量留抵税额40万元,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的规定条件,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且已在9月申报期申请并于当月已收到退还的留抵税额40万元,则该公司在10月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的9月增值税税款=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70(万元)。

  同时,假设没有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4.9万元(70×7%)、教育费附加2.1万元(70×3%)、地方教育附加1.4万元(70×2%),合计缴纳城建税及附加8.4万元(4.9+2.1+1.4)。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9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财政部28号公告、税务总局26号公告以及80号文件相应规定了前述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

  所有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上述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

  根据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的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闻涛生物公司在10月申报期内,可将9月收到的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40万元,从9月份税款属期的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也就是说,该公司9月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70-40)×7%=2.1(万元),教育费附加=(70-40)×3%=0.9(万元),地方教育附加=(70-40)×2%=0.6(万元),合计缴纳城建税及附加2.1+0.9+0.6=3.6(万元)。

  由此可见,留抵退税相关城建税及附加配套政策关于从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的规定,与相关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纳税人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时,也别忘了相应作出调整,准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留底退税后,附加税费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说明:按照简易计税方式缴纳的增值税不可扣除。

  举例:某企业在2022年5月申请留抵退税10万元,并在5月份实际收到。该企业在2022年6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25万元(其中:一般计税方式缴纳的增值税20万元,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5万元)。那么,该企业2022年6月份应缴纳的城建税=(20万元-10万元)×7%=0.7万元。对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是参照城建税的计算。电子税务局提示的是计算附加税费可以抵扣已经实际收到的留底税额,减少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并不是说已经留抵退税的金额还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为何这么规定?还得追溯至财税2018年7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总于2018年6月份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70号文,以下简称70号文),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政策执行初期,原本利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并没换来纳税人的积极响应,部分地区的纳税人退税意愿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70号文实施后,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导致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后,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减少,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会变现增加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但如果纳税人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则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应减少的应纳税额部分也就不存在城建税及附加。因此,80号文出台前,纳税人申请留抵税额与不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相比,需要多缴纳退还的留抵税额12%左右的城建税及附加,这无意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相当于为了取得留抵退税这个资金,纳税人后期要支付大额的“利息”一样,负担有点重。为解决这个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财政部 国家税总于2018年7月份发布了80号文,目的就是解决退还的留抵税额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问题,让企业在没有其他额外负担的情况下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张国永


  2020年8月的解读——

办理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咋计算

  目前正值8月纳税申报期,不少企业正在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与增值税息息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也成了不少纳税人关注的问题。笔者提醒纳税人,在为到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开心的同时,也要关注附加税费的计算和缴纳,避免多缴了附加税费。

  问题:有留抵税额,附加税费咋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是一家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其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0年7月,甲公司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月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对甲公司来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假设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分别为3%和2%,甲公司又该缴纳多少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在实务中,不少适用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都有这个困惑。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其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一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缴纳附加税费。由此,“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应如何理解,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附加税费应如何计算。有人错误地认为,纳税人可用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款,抵缴应缴的附加税费。

  未退税:以实缴税额为计征基础

  现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规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基于此,当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差额部分就成为当期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若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成为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有留抵税额的,当期应抵扣税额则包含了留抵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

  实务中,纳税人产生留抵税额,可自主选择是否申请退还。

  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附加税费如何计算,答案比较清晰。这种情况下,其当期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应抵扣税额时,才需就差额部分,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上述案例中,如果甲公司7月申报期内并未申请退还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则其计算7月应纳税额时,应抵扣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留抵税额40万元),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应抵扣税额50万元=30(万元)。由此,由于该公司在8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了7月的增值税30万元,当期还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2.1万元(30×7%)、教育费附加0.9万元(30×3%)、地方教育附加0.6万元(30×2%),合计缴纳附加税费3.6万元(2.1+0.9+0.6)。

  退税:留抵退税额应从计征基础中扣除

  申请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如何计算,则是困扰许多纳税人的难点问题。

  如果纳税人在产生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即申请退还,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在相关配套政策发布实施前,这就相当于,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了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如果甲公司上月期末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的增量留抵税额40万元,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且已在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则该公司应于8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7月增值税税款=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70(万元)。同时,假设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4.9万元(70×7%)、教育费附加2.1万元(70×3%)、地方教育附加1.4万元(70×2%),合计缴纳附加税费8.4万元(4.9+2.1+1.4)。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这一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不论是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还是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80号文件的政策。

  根据80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可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40万元,从当期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也就是说,该公司7月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70-40)×7%=2.1(万元),教育费附加=(70-40)×3%=0.9(万元),地方教育附加=(70-40)×2%=0.6(万元),合计缴纳附加税费2.1+0.9+0.6=3.6(万元)。

  由此可见,80号文件关于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的规定,与相关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纳税人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纳税人在拿到留抵退税款时,也别忘了相应作出调整,准确申报缴纳附加税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