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全文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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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晋城市铸造产业布局,推动铸造产业向集聚化、绿色化发展,助推晋城市铸造产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先行先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范围内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企业搬迁改造退城入园项目及依托现有高炉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改进工艺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进行产能置换。

第三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法合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政府明确要求退城入园搬迁拆除的除外),均不得用于置换。

第四条 产能置换由产能交易双方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转让协议、产能置换方案等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向市工信部门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第五条 市工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转让协议进行复核后,在市工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确认。

第六条 项目审批和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备案前,需确认产能置换方案。未完成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产能置换项目已经市工信部门确认、但建设项目未实际开工建设的,项目承担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提出撤销产能置换申请,县工信部门初审并向市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工信部门核实确认后向社会公告。产能置换确认撤销后,产能指标可再交易,但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已办理确认手续的应当撤销:

(一)未按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或未签订产能转让协议的;

(二)项目投产前,相应退出产能设施未拆除到位的;

(三)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九条 产能出让方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负责监督退出设备拆除到位,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市工信部门对产能置换项目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批小建大”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对在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