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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该条例已于2022年12月31日废止。

靠前 章总则靠前 条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 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供热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条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城市热力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竣工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给予赔偿。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手续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征求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应当有供热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竣工资料向供热企业移交。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管材和器具。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的,应当具备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功能。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结合建筑节能改造,逐步进行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计量器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二)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第十六条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第十七条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城市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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