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风险指标及常见涉税风险点

股票投资022

建筑业常用风险指标

  (1)预缴增值税数据与预收账款发生数对比异常,是否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2)收入数据与开票数据比对,是否有按照开票数确认收入的现象;

  (3)成本与收入数据比对,是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4)增值税税负率偏低,是否有少计收入现象;

  (5)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偏低,是否有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现象;

  (6)开票项目与适用税率比对,是否有税率适用错误现象;

  (7)往来款数据增加且长时间未结转,是否有将应计收入挂往来现象;

  (8)进项抵扣凭证与计税项目比对,是否有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现象;

  (9)成本利润率偏低,是否有虚增成本费用现象;

  (10)成本发票占比过高,是否有接受虚开发票现象。

建筑业常见涉税风险点

  (1)收入类涉税风险点

  ①未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由于建筑产品施工期长、工程结算速度较慢等原因,部分建筑安装企业出于各种考虑,未对其工程项目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完工进度法(完工百分比法)及时结转收入、成本,导致申报不实。

  ②未按规定申报主体工程款之外的收入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方式形成的收入通过账外经营或者计入往来账。

  ③未按规定申报工程价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④收取与工程相关的价外费用未确认收入,比如向甲方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劳动保险费、安全施工费等收入未计入收入。

  ⑤将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机械设备出租取得租金未计入收入。

  ⑥在项目竞标阶段收取的陪标费未计入收入。

  ⑦随着建筑业技术含量的提高,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通过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已经成为常态,企业未将其计入收入。

  ⑧处置残余物资、边角废料取得的收益未计入收入。

  ⑨接受甲方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由于建筑企业经常垫资施工,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后,建筑企业接收发包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况较为常见。由于部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缺乏相关证明或证据材料,可能存在公允价值认定偏低或不确认收入的风险。

  ⑩异地施工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

  ⑪有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时,抵减了异地预缴税款,但是对应的工程进度款未纳入收入总额进行申报。

  ⑫有的建筑企业对增值税进行了预缴申报,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没有按规定预缴申报。

  (2)成本类涉税风险点

  重点关注成本结转的配比性、成本构成的合理性以及成本发生的真实性。

  ①未按规定结转成本

  ②企业为延迟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工程成本。

  ③将购进原材料不通过“原材料”等科目核算而直接在“工程施工”等科目一次性列支,导致企业毛利率低于行业正常水平,甚至出现收入和成本倒挂。

  ④企业临时设施按施工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导致折旧费超标准计入成本。

  ⑤虚列材料成本风险

  ⑥非法取得建筑主材发票。

  建筑企业虚列材料成本,现象较为常见。一是从水泥生产企业、富余票较多的钢材等建筑主材批发企业取得虚开发票;二是通过办税服务厅代开材料发票;三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利用普惠性税收政策虚开材料发票。

  ⑦用其他材料发票代替砂石等原材料成本。

  建筑企业购入砂石等原材料难以正常取得发票,企业通常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材料成本通过其他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⑧虚列人工成本风险

  ⑨虚列员工工资、薪金。

  企业通过虚假劳动合同构建雇佣关系,增加员工数量,增大职工薪酬的支付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⑩取得虚开劳务发票。

  企业通过多取得劳务发票虚增劳务成本或者将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劳务项目进行列支,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

  ⑪其他未按规定核算成本风险

  ⑫暂估入账成本税前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

  企业支付了工程款、原材料采购款和劳务款,未及时取得发票,成本暂按合同或者预算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⑬未取得符合规定税前扣除凭证。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费用类涉税风险点

  ①通过虚假业务列支费用。例如,利用虚假业务增加运输费、装卸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或者公司名下没有且未租赁汽车和工程机械,列支燃油费、修理费、过桥过路费等。

  ②根据计提费用税前扣除,存在只计提不缴纳或者多提少缴纳的情况,长期挂往来科目中,不作纳税调整。

  (4)其他涉税风险点

  ①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②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

  风险描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政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③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一般用于多个项目,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④兼营与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又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容易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产生税收风险。

  ⑤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建安企业到异地施工未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外地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未按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以及开工后6个月内无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⑦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未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险描述: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属于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根据《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施工扬尘采用核定计算方式征收环境保护税,由于环境保护税开征时间不长,建筑企业如果对政策理解不透,可能导致企业忽略环境保护税的申报缴纳,产生少缴税款风险。

  ⑧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越来越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