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正勇:
经查,你作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9年5月14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持股比例变动,你对城地香江的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5.45%。其中,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你的持股比例下降0.48%;2022年12月12日、2023年8月14日至15日、2023年12月4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6,622,000股,减持比例为3.69%;2023年12月6日,你继续减持5,790,000股,减持比例为1.28%。至此,累计持股变动达5.45%。你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城地香江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