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 明确实质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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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成立的前提是主体的行为和事实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税法规范的应税事实,源于民事法律关系,既受民法调整,也受税法规范。税务机关应根据应税事实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决定税法的适用,即应遵循实质课税原则。笔者建议,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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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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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双方收入与成本费用确认时点分析》一文发表后有朋友问:收到跨年租金若一次性确认收入,其相应期间的折旧费用是否也应一次性确认?否则是否违反了国税函[2010]79号文提到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答案是收到跨年租金可一次性确认收入,但出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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