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期货之家010

  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