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