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期货之家014

  张宁:

  经查,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