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144万吨/年炭化室高度7.0米顶装焦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申请》(山焦焦化字〔2022〕207号)、原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144万吨/年炭化室高度7.0米顶装焦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6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20年12月,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晋工信化工函〔2020〕139号文《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焦化产能置换确认的函》对144万吨焦化产能予以确认。2020年12月,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144万吨/年炭化室高度7.0米顶装焦化升级改造项目予以备案。
项目位于临汾市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赵城现代煤化工园内,主要建设有2座61孔炭化室高度7.0米顶装焦炉,配套建设2×140t/h干熄焦装置和1×30MW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煤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剩余焦炉煤气用于生产LNG和氢气。项目总投资30.3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42亿元。
按照《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19〕66号)、《临汾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暨焦化行业统筹布局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9〕40号)、《洪洞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晋环函〔2022〕14号),该项目符合临汾市焦化产业布局、洪洞县县城总体规划及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
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局2005年、2007年分别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现有二系统、三系统项目环评予以批复,实际项目多建设60孔焦炉,超产能54万吨,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以晋工信化工函〔2021〕184号文对超出的54万吨产能及置换来源予以确认。此次评价将超产能建设的54万吨/年焦化工程纳入评价范围,并对其环保设施提出提标改造要求。
依据原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61号)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洪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炼熄焦环节。焦炉采用机、焦两侧加罩封闭措施,并分别配套机侧和焦侧除尘地面站。焦炉加热燃用净化后的煤气,采用“废气循环+三段加热”低氮燃烧技术,焦炉烟气采用“钙基移动床干法脱硫除尘+SCR脱硝”工艺;装煤采用密封式装煤车+高压氨水喷射+除尘地面站工艺,采取“钙基干法脱硫+脉冲袋式除尘”工艺;装煤、推焦机侧烟气导入机侧炉头烟地面除尘站,推焦焦侧烟气导入焦侧出焦地面除尘站,干熄焦高硫烟气经单独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送焦炉烟气脱硫系统、低硫烟气送干熄焦地面除尘站;机侧、焦侧和干熄焦地面站均采用“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上述工序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实施钢铁焦化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动钢铁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晋生态环保委〔2022〕2号)限值要求及《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中A级企业指标及排放限值要求。
二系统、三系统须按照承诺完成现有焦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除尘器扩容改造,加大脱硫剂使用量和脱硝催化剂装填量;装煤、推焦、干熄焦等除尘地面站增加脱硫装置的同时对现有除尘器进行扩容,配套机侧和焦侧除尘地面站。上述工序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实施钢铁焦化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动钢铁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晋生态环保委〔2022〕2号)限值要求及《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中A级企业指标及排放限值要求,确保炼焦二、三系统改造完成后实现“增产不增污”。
2.煤气净化环节。冷鼓、脱硫、硫铵、洗脱苯、制酸及罐区等各贮槽放散气经压力平衡装置收集返回负压煤气管道;脱硫再生尾气经洗涤后去焦炉废气回配系统燃烧;制酸尾气经水洗涤和电除雾后送焦炉烟囱脱硫脱硝装置处理;硫铵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水浴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二系统、三系统煤气净化区域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深度改造。上述工序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3.备煤、焦处理及无组织排放环节。精煤堆场全封闭,并设高效水雾抑尘系统;封闭受煤坑,配套自动雾化抑尘装置;精煤转运采用密闭通廊,转运点处采用微动力除尘设施;精煤预粉碎、精煤粉碎和煤焦取样等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焦炭转运采用密闭通廊,焦炭贮存采用全封闭焦仓;焦炭转运点、焦炭筛分、焦炭贮存等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脱硫剂仓、脱硫灰仓及焦粉仓等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各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气力输送系统至灰仓,或掺煤炼焦、外售。二系统、三系统精煤/焦炭转运区域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深度改造。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焦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其他污染环节。污水处理站重点构筑物密闭加盖,采取高、低浓度废气分质处理措施。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逸散高浓度废气收集后送焦炉配风燃烧;曝气池、生化池、污泥脱水间等逸散低浓度废气采用“氧化吸收塔+酸液吸收塔+碱液吸收塔+活性炭吸附”高效组合脱臭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上述工序中污染物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和《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1座污水处理站,新建1套120m3/h污水生化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除油+气浮+预曝气)+两级A/O(缺氧池/好氧池/缺氧池/好氧池)+深度处理(活性炭吸附+砂滤+混凝沉淀)”工艺;新建1套150m3/h中水回用处理系统,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项目产生的煤气管道冷凝液、预冷冷凝液、粗苯分离水、终冷冷凝液、剩余氨水等经蒸氨预处理后,与设备及地坪冲洗水、生活化验污水、设备水封水等送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水等清净废水和生化处理系统出水等送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出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浓相水送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浓水蒸发结晶提盐系统处理。全厂废水不外排。
切实加强水环境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按照报告书要求建设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须按照承诺,健全园区水环境三级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下事故废水不会进入外环境水体。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炼熄焦系统(装煤、推焦、大棚、干熄焦、筛焦)除尘灰外售;备煤系统除尘灰、废活性炭、焦油渣、蒸氨残渣、酸焦油渣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掺煤炼焦;脱苯残渣排入焦油罐外售;脱硫废液用于制酸;焦炉烟气脱硫灰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进行合理处置;焦炉烟气脱硝废催化剂、制酸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棉纱、中水回用废反渗透膜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库规范暂存,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计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较大功率的鼓风机、压缩机、泵类等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工艺需要排气放空的管线,应采用加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减少气流脉动噪声;破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设备安装时,应设置基础减振;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和“源头控制、分区防治、跟踪监测”的土壤污染防控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防止污染物产生跑、冒、滴、漏现象。项目须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将污水处理站、化产区、罐区、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化学品库、地下污水管道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其他生产装置区、循环水站、贮煤及储焦区、其他公辅装置区、空压站等为一般防渗区,并保证达到相应防渗性能。建立相应的地下水和土壤的跟踪监测制度,制定风险预警方案,及时发现污染并及时控制。
(六)严格落实其它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焦侧地面站、机侧炉头烟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排气筒等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环评报告书通过计算确定本项目环境防护区域为在该焦化项目东厂界外扩261m、现有焦化项目北厂界外扩50m、其他边界以厂界为界限的基础上,同时参照《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的规定,最终形成的包络线区域,该区域内涉及周边洞子凹村全部居民(75户),洪洞县人民政府以洪政字〔2023〕1号文《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144万吨/年炭化室高度7.0米顶装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涉及居民搬迁的承诺》说明,本项目涉及的搬迁居民已完成59户搬迁,其余正在进行搬迁协议的洽谈与签订。洪洞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承诺在2023年12月底完成环境防护区域内涉及居民的全部搬迁工作,搬迁工作未完成,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八)项目依托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现有铁路专用线,须配套建设铁路工业站至该项目厂址内铁路专用线,线路正线全长4.359km,确保物料运输满足生态环保委〔2022〕2号文中的清洁运输管控要求。过渡期间,物料运输全部使用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十)你公司剩余焦炉煤气用于生产LNG和氢气,应加快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与本项目同步投产,保证正常情况下焦炉煤气全部综合利用,杜绝点火放散。
(十一)你公司应做好现有一系统90万吨焦化项目关停及相关拆除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开展拆除后场地的环境调查评估及土壤治理修复工作。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在严格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情况下,该项目各项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颗粒物84.3吨/年、二氧化硫92.7吨/年、氮氧化物141.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80.8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洪洞县人民政府以洪政字〔2022〕7号文《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144万吨/年炭化室高度7.0米顶装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制定了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并以《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144万吨/年炭化室高度7.0米顶装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承诺》(洪政字〔2022〕11号)明确削减来源为山西焦化股份公司现有焦化一系统关停,山西焦化股份公司现有三个焦化系统超低排放改造,山西焦化股份公司现有焦化二系统、三系统超超低排放改造腾出的削减量。洪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规定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