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许多公司将面临着逐步计划合法减资的必要性,本文从新法重点条款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判例对减资流程的要点进行分析梳理,为读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作者|王广巍 冯天玥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增设了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并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减资的流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表示,对新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将设定较为充裕的过渡期,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可以预见,在认缴期限缩短的趋势下,公司将按照自身经营情况对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合理调控。尤其是对于注册资本数额较大且认缴期限规定较长的存量公司,多数将面临着逐步计划合法减资的必要性。在新《公司法》的视角下,我们梳理公司减资全流程的实务要点具体如下:
本文将就上述要点逐一进行详细分析,并对近年典型案例中体现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为读者提出稳妥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减资概述
(一)减资分类
1. 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
按照公司资产是否因减资发生变动,即公司是否向股东返还出资,公司减资可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
1)实质减资
实质减资,指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的减资,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体现为公司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或公司的负债增加的同时所有者权益减少。实质减资将引起公司的财产流向股东,因此实质减资将影响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可能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是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规制的对象。
2)形式减资
形式减资,则指公司为弥补亏损仅降低注册资本,并不向股东返还出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往往反映为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减少,而未分配利润增加。形式减资由于不涉及公司财产的流出,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新法出台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进行明确区分,新《公司法》第225条首次增加了对形式减资的专门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就形式减资的条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公司面临亏损,且公司已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但仍无法补亏;第二,公司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向股东分配,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三,公司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其次,就形式减资的流程。如前所述,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不同,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降低公司债务清偿能力,因此新《公司法》第225条特别规定形式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仅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即可,大大简化了形式减资的流程。
需注意的是,对公司免除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这一类减资,在先前司法实践中一直定位相对模糊,有观点认为由于该类减资并不涉及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因此不同于实质减资,应当属于形式减资。但新《公司法》第225条明确规定,公司形式减资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股款的义务,因此,这一类减资已被明确排除在了形式减资的范围之外,无论从流程还是法律后果上均应与形式减资作出明确区分,适用实质减资的规定。
2. 等比减资与定向减资
按照减资前后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公司减资又可分为等比减资及定向减资。
1)等比减资
等比减资,指公司减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的减资,即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减资。该类减资仅改变股东的出资金额,不影响股权比例,不会造成公司内部股东利益失衡。新《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公司减资原则上应采取等比减资的方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及章程另有约定。
2)定向减资
定向减资又称不等比减资,减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一般指只针对于个别或少数股东的减资,可能出现某些股东退出公司的情形。较常见的适用场景包括:企业融资退出、股权激励、业绩补偿等。该类减资将使得公司内部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可能造成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在《公司法》修订三审稿中,定向减资曾被完全禁止,但在最终出台的新《公司法》第224条中,定向减资被作为特殊情形予以准许,仅在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这三种情形下可以适用。此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的未按时缴纳出资股东失权减资,以及第162条规定的法定回购情形。
(二)减资流程
根据新《公司法》第67条、第224条及第225条,减资流程包括如下环节:
1. 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公司减资时,董事会需首先制定完整的减资方案。减资方案应明确原注册资本数额、减资的注册资本数额、所采用的减资方式、减资对象、减资后股权结构、债权人利益安排等内容。
2. 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后,股东会应当就减资事宜依法作出决议。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减资的表决权有特别约定,还需满足公司章程的约定。
3.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应当如实反映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的数额、比例等情况,财产清单应当体现公司现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价值、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4. 通知债权人同时在报纸或企业信用系统进行公告。
一般情况下,公司减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未能按照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在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时,则可能无法提供必要的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导致难以办理减资手续。特殊情况下,公司使用公积金仍不能弥补亏损的,根据新《公司法》第225条,公司减资补亏无需通知债权人,但仍需作出公告。
5.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前述环节经过后,公司应尽快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减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公司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说明、减资公告材料等。
二、减资重点梳理
(一)减资决议的表决比例
1. 要点分析
就减资决议的表决比例,新《公司法》第66条维持了原《公司法》的规定,即减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成立。
但是,对于定向减资,由于该类减资将影响股东持股比例,对定向减资的决议是否应当突破三分之二多数决,而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决,长期以来有不同观点。新《公司法》第224条对此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需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才可定向减资,这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决的主流观点不谋而合。尤其对于已处于亏损状态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多数法院认为若少数股东通过定向减资得以安全退出,剩下的股东股权比例上升将会增加其承担的风险,故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减资。例如(2018)沪01民终11780号案中,连年亏损下的S公司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办理定向减资,股东华某对减资提出异议,认为该减资决议未经自己同意应属不成立。上海一中院支持了股东华某的观点,认为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了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不同比减资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19)苏民申1370号案中,江苏高院也明确指出,若不同比减资的决议仅多数决即可通过,将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增加小股东在公司亏损时面临的风险。
2. 对策建议
我们建议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需注意表决程序及表决比例均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尤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向减资,需注意应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建议公司对决议过程做好关键证据留存,例如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会议纪要以及相关聊天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