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未对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互联网营销活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互联网营销活动相关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营销广告具有诱导性、误导性内容,部分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部分从业人员指导客户在开户环节填写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等。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六条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互联网营销活动违规行为,对互联网营销活动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与流程,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测与管理,强化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完成整改并经我局核查验收前,你公司不得新增互联网营销行为。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