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最新)

股票投资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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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管理创业板公司信披几部?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分别负责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业务规则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日常监管。

创业板分拆上市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 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 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 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最新),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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